2025-2026年度

智慧城市物聯網國家重點實驗室(澳門大學)

開放課題管理辦法

一、總則

  1. 為了促進學術交流、提高學術水準、發揮實驗室科研平臺與人才培養作用,澳門大學智慧城市物聯網國家重點實驗室(以下簡稱實驗室) 設立開放課題研究基金(以下簡稱開放課題),資助國內外科研工作者依託本實驗室開展研究工作。為此,實驗室本著“開放、流動、聯合、競爭”的原則,制定實施管理辦法。
  2. 開放課題是實驗室對外開放和合作交流的重要手段和途徑,是實驗室科研工作和人才培養的重要補充,是實驗室日常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實驗室鼓勵國內外高水準科研人員以項目合作為基礎與實驗室科研人員共同開展研究合作。
  3. 實驗室開放課題實行合作機制,凡在本實驗室申請的開放課題,須有一名實驗室全職教研人員作為合作者,雙方研究方向相近,該合作者為開放課題協調負責人。
  4. 實驗室適時公佈年度《智慧城市物聯網國家重點實驗室(澳門大學)開放課題申請指南》(以下簡稱《指南》),評審委員會對申請課題進行函評,按照“公平競爭、擇優支持”的原則,經過嚴格評審後確定予以資助的課題。

二、申請與評審

  1. 申請者根據實驗室每年發佈的《指南》,於指定的期間內向本實驗室提交開放課題的電子申請書。
  2. 申請課題須符合《指南》所規定的研究內容範圍,學術思想新穎、具有創新性,立論依據充分、研究目標明確、研究內容具體,研究方法和技術路線合理可行並可考核,經費預算合理,且研究期限內可望取得重要進展。
  3. 申請開放課題需主要依託本實驗室研究平臺,且鼓勵與本實驗室相關領域的現職科研人員合作共同完成,但本實驗室現職科研人員不得作為開放課題的主要負責人。
  4. 每個開放課題研究一般要求在2年內結題。
  5. 開放課題申請者一般為國內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企事業單位的科研人員,應具有博士學位或助理教授或以上職稱;在課題相關領域已積累良好的前期研究基礎,曾產出高水準成果,曾主持過國家級課題或與本實驗室有過合作經歷的人員和團隊優先考慮。
  6. 實驗室評審委員會對開放課題申請進行嚴格評審,根據公平公正、擇優錄取的原則,確定資助項目和金額後由實驗室辦公室通知申請者。

三、開放課題管理

  1. 1. 開放課題負責人需在課題資助期間至少親臨澳門大學現場參加一次實驗室組織的學術交流活動,並報告研究進展。
  2. 課題執行完成第一年後,課題負責人須填寫《智慧城市物聯網國家重點實驗室(澳門大學)開放課題中期報告》及《智慧城市物聯網國家重點實驗室(澳門大學)開放課題財務報告》,一個月內向本實驗室報送,並附隨期間發表的學術論文、專利、獎項或技術轉讓等成果的掃描件副本。
  3. 課題負責人須在課題結束後的二個月內向實驗室提交《智慧城市物聯網國家重點實驗室(澳門大學)開放課題結題報告》及《智慧城市物聯網國家重點實驗室(澳門大學)開放課題財務報告》,全面總結課題執行及完成情況。
  4. 研究課題結束後,課題負責人亦應向實驗室提交下列技術檔案資料:研究工作總結報告;已發表及已正式錄用的符合實驗室署名要求的學術論文;研究工作過程中,在本實驗室完成的全部原始資料(如實驗記錄本、資料光碟等);課題的鑒定及評審意見;課題獲獎證書;其它與本課題相關的成果證明材料。

四、經費管理

  1. 開放課題研究週期為2年,以實驗室公佈之執行開始日期為準,資助金額一般不超過5萬元/項。
  2. 開放課題經費的管理嚴格按照澳門大學的相關財務規章制度執行。課題結題後,課題負責人應向實驗室提交完整的經費開支結算報告,實驗室辦公室審核後提交評審委員會最後確認。
  3. 課題經費開支範圍:與資助的開放課題研究相關的費用(包括儀器設備的使用、購買等);學術活動費用(由開放課題資助的論文發表費和國內外學術會議費用等);外地客座人員在本實驗室工作期間的往來旅差費等。
  4. 課題負責人必須嚴格按照批准的開放課題經費預算核定的用途、範圍和開支標準使用及管理經費。
  5. 課題負責人是課題經費使用的直接責任人,對經費使用的合規性、合理性、真實性和相關性承擔責任。
  6. 課題研究因故中斷,或因任何原因而無法繼續進行,經實驗室主任批准後,可以中斷該課題基金的使用或取消原批准的經費。

五、成果管理

  1. 實驗室資助的開放課題成果,所有權歸屬澳門大學和課題負責人所在單位共同擁有,成果鑒定和報獎由本實驗室與課題負責人所在單位共同辦理。如申請專利,按專利法有關規定辦理。
  2. 雙方在本開放課題前的原有知識產權歸各自所有。任何原有知識產權的商業應用,須與擁有方商討,並簽訂許可使用合同。
  3. 雙方在開展本開放課題合作過程中所完成的科技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識產權由雙方共同擁有,具體細節依每一個方案由雙方共同協商另立書面協議確定。若任何一方有意使用共有的科技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識產權於任何商業用途或產品,須先與另一方作上述書面確認後,再與該知識產權的擁有方商討並簽訂授權合同後方可進行。
  4. 雙方可無償使用在開展本開放課題合作過程中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或其形成的知識產權於教學及科研用途。
  5. 屬開放基金資助的課題所取得的論文、專利、獎項或技術轉讓等成果,均應標註: 本開放課題的研究成果由澳門特別行政區科學技術發展基金(001/2024/SKL)、智慧城市物聯網國家重點實驗室(澳門大學)開放課題(編號:SKL-IoTSC(UM)/ORPXX/2025))資助;英文為:The research outputs of this Open Research Project Programme are funded by the Science and Technology Development Fund (001/2024/SKL) and the State Key Laboratory of Internet of Things for Smart City (University of Macau) Open Research Project (Ref. No.: SKL-IoTSC(UM)/ORPXX/2025)。
  6. 鼓勵已獲得本實驗室開放基金資助而開展的研究項目繼續與實驗室合作人共同申請更高層次的基金、攻關其它重大項目。

六、附則

  1. 根據本開放課題之標的與性質,所涉及之研究須與本實驗室科研人員合作共同完成,因此不適用經第5/2021號法律修改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有關工程、取得財貨及服務的開支制度》之相關規定。
  2. 本管理辦法自公佈之日起實施。
  3. 本文件使用英文和中文編寫。如果兩個版本之間存在任何差異或不一致,以英文版本為準。
  4. 智慧城市物聯網國家重點實驗室(澳門大學)對本管理辦法之一切相關事宜擁有最終解釋權。

附件:[IOTSC ORP 管理辦法 2025-2026]